1、各單位在編制磚煙囪防腐施工組織設計時,施工總平面圖、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 2、磚煙囪防腐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、易燃材料堆場、倉庫、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。 3、磚煙囪防腐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;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,加強值班巡邏。 4、磚煙囪防腐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,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,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。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。 5、磚煙囪防腐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,指定專人維護、管理、定期更新,保證完整好用。 6、在土建施工時,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,有條件的,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。 7、焊、割作業點與氧氣瓶、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,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;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,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,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。 8、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離不得少于2m;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。 9、磚煙囪防腐施工現場用電,應嚴格執行市建委《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》,加強電源管理,防止發生電氣火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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